“家丑不可外扬”
“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
“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
这些对于家庭暴力的“劝导”
你是觉得否有些耳熟?
家庭暴力≠家务事
而是施暴者对被施暴者人身权利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法律的践踏
更是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破坏
今天的《工会说法》
就要给大家讲一讲
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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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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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不仅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适用该法,而且监护、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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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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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立即远离施暴者,并及时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困难的,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请收集保管好证据材料。能够用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有:
(1)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2)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收据等相关材料;
(3)有明显伤害痕迹时,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伤情鉴定;
(4)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的证据;
(5)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
(6)如果有目击证人时,可以提取证人证言,诉讼时证人也可以出庭作证;
(7)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材料。
三、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加害方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本期《工会说法》的全部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时
小编也希望大家能在日常工作中
多多学习和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
以便大家能够更好的用法和守法
感谢大家收看本期《工会说法》
咱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