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了
他来了
《民法典》带着居住权走来了
古人云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可见,房屋居住问题
自古以来就是热门的民生问题
现如今,居住权入法
是圆了广大人民的“安居梦”
让年轻人“住有所居”
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今天的《工会说法》就和大家唠一唠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那些事儿
各位职工朋友快和小编一起学起来吧!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的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签订了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是居住权是物权的一种形式,物权的生效是以登记为生效,所以签订书面合同以后要到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上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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